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磐政办〔2006〕55号

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关于印发《磐安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
资金管理办法》的通知 

 


各镇乡人民政府,县政府各部门,金磐开发区,大盘山管理局,新城区,磐安工业园区:

《磐安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已经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六年八月九日

 

磐安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

  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,规范专项资金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,根据《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》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 设立磐安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(以下简称专项资金)。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,实行专户管理,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有所增加。
   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、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、公正受理、择优支持、科学管理、专款专用的原则。
   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偿资助。
   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企业、科研机构、事业单位和个人。
   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:
    (一)省级以上火炬计划、国家级新产品计划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、技术创新、科技攻关、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;
    (二)产学研合作开发签约项目、引进转让高新技术成果及专利技术签约项目的资助;
    (三)组建市级以上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、科技中介机构的资助;
    (四)创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、科技型中小企业、专利示范企业、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、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骨干企业、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的资助;
    (五)通过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及县级以上科技成果、新产品认定的资助;
    (六)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。
   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:
    (一)列入火炬计划的项目,国家级、省级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和10万元;列入国家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;列入技术创新、科技攻关、重大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,其配套资金按上级要求额度予以资助,最高不超过55万元。
    (二)企业与大专院校、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的科技委托开发、合作开发项目及高新技术成果转让、专利技术转让签约项目,每年一次由县科技局组织评审,被评为优秀项目的给予1—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,优秀项目每年不突破10项。 
    (三)新认定的国家、省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、企业技术研发中心,每家分别资助20万元、6万元、1万元;新组建的科技中介机机构,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分别资助 20万元、15万元、5万元。
   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孵化器,各类孵化器可优先申报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,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,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,同时享受县“一厂一企”的政策。
    (四)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国家、省、市级分别资助20万元、10万元、5万元;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,省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、2万元;新认定的专利示范企业、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,国家、省、市级分别资助10万元、5万元、1万元;新认定的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骨干企业资助2万元;新认定的科技型农业(龙头)企业,省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、1万元。
    (五)高新技术产品经国家、省级、市级认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、3万元、1.5万元;对通过国家、省、市、县级鉴定、评审、验收的新产品、科技成果,分别资助3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、0.5万元。
    (六)对本县单位和个人当年授权的专利,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,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.4万元,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.2万元;香港标准专利每件0.4万元,短期专利每件0.2万元;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,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.5万元,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.8万元。
    专利(包括受让专利)实施后,连续一年内(时间自申请日到授权后三年内可任取一年)新增地税10万元及以上(实际入库数)或新增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,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。
   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和审批的程序:
    (一)1万元及以下的小额度资金资助,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随时向县科学技术局申请经费资助,并填写《磐安县创新成果小额度资金申请表》,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同意后,领取资助经费。
    (二)1万元以上的额度资金资助,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,填写《磐安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》,由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并提出资助意见,县财政局监督,报县人民政府备案。
   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:
    (一)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,专款专用,自觉接受县科学技术局、财政局的监督、检查。受助单位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,收回使用不当资金,并在二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。
    (二)对专项资金申请、使用和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,依照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。
    第十条 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本办法多项资助的,按“就高不重复”原则资助。
  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《磐安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磐政办〔2005〕61号)同时废止。
  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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