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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磐政[2003]34号

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专利申请和实施的奖励办法(试行)

 
    为了加强专利工作,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推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和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》等有关精神,县政府决定对全县专利申请、专利示范企业、专利实施效益显著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,具体奖励办法如下:L
    一、专利申请奖励
    对当年有授权专利的本县单位和个人,给予专利申请奖励,其奖励标准为:国内发明专利每件0.5万元,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.1万元,香港标准专利每件0.3万元,短期专利每件0.2万元,国外授权专利每件4万元。已获得省资助的,本县不再重复奖励,但不足部门给予补足。在专利申请奖励中,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,奖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应不少于50%。
    二、专利实施奖励(不含产品外观设计中的外包装专利)
    对重视专利技术实施,其专利(包括受让专利)实施后,连续一年内(时间自申请到授权后三年内可任取一年)新增地税10万元及以上(实际入库数)或新增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,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。当发明人计人为该企业专利实施作出重要贡献的,企业应按奖励额度的30%奖给发明人或设计人。
    三、专利示范企业奖励
    经县科技局申报,列入国家、省、市级专利示范(试点)企业的,分别给予10万元、5万元、0.5 的奖励。对同时列入各级专利示范(试点)企业的,奖金按最高档次发放,不重复奖励。
    四、申请奖励的程序
    申报专利申请和实施奖励由县科技局受理。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奖励类型填写并提交有关材料,到科技局办理相关手续。申请专利实施奖励应附有会计事务所审核的财务报表。
    五、奖励经费在县科技经费中列支,金磐开发区奖励经费自行解决。
    六、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试行。
    七、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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